
公告日期:2025-05-30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共设立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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