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完善公司的分红决
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
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
东股利。
第六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
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分红方
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
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无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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