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
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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