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
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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