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广东海大集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广东海大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商务部
商资批(2007)905 号文批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00007578948436。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5,600 万股。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Haid Group Co.,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 42 号 2 座 701
邮政编码:51144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63,749,97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即总经理,以
下统称总裁)、副总裁(即副总经理,以下统称副总裁)、
总工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