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3 -
二、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情况 ......- 5 -
三、 结论意见......- 6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海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于 2024 年 3月 21日公告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就海大集团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拥有主权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适用法律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适用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文
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 年 2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
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将董事长亲属杨建涛先生作为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24年 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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