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4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新能 公告编号:2026-011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被担保方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已通过参与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竞购的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就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锐海”)融资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 2.85 亿元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及海城锐海基本情况具体详见《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签署保证合同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金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由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对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并签署《反担保协议》。
经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向海城锐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85 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前,海城锐海可用担保额度为 2.85 亿元;本次担保后,海城锐海可用担保额度为 0 元。
三、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保证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合同项下不超过 285,000,000.00 元人民币的租赁本金及相应的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含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
2、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以最高债权额为限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3、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如有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全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担保人/债权人):北京东方生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担保人/债务人):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丙方(反担保方/保证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因优化债务结构、替换原有金融租赁贷款之需,与交银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乙方及交银金租要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85 亿元。为保障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实现,丙方作为乙方的股东,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担保合同而向交银金租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银金租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计算至丙方/乙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3、丙方同意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若甲方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且不存在免责情形的,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反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清偿,无需先向乙方追偿。丙方承诺,其提供的反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所涉财产及担保能力合法有效,无任何权利瑕疵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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