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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20:37:09 股吧网页版
东方园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支付现金购买北京电投瑞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股权,并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购海城锐海新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初次筹划本次交易时,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3、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公司与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次交易中,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规范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盖章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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