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5-10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7,002.2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本案所涉事项形成于2024年11月22日前,若相关当事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主张权利,将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京74民初2095号],通知书显示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赵某宏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赵某宏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原告对已买入的公司股票进行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造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原告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益损失等赔偿款共计17,002.21万元。
三、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工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前述案件尚未开庭,相关事实与法律认定均待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2、公司将依法依规参与诉讼程序,积极稳妥应对相关事宜,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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