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1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回复《问询函》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受限于本所律师所获得的资料及法律尽职调查手段,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律师未能获取的资料和/或无法采取的核查手段的事项,不包含在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范围之内。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园林回复《问询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园林为回复《问询函》而参阅或引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4、截至报告期末,资产权利受限情况为,货币资金 7.59
亿元被冻结/存放在管理人重整账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01 亿元被质押/冻结;固定资产 73.49 万元被查封。请你公司:
(1)说明公司资产权利受限的进展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上述情况是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风险警示的条件,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问题 4 之(1):说明公司资产权利受限的进展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上述情况是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附注、《2024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查阅公司货币资金冻结、其他权益工具冻结、固定资产查封明细表,公司资产权利受限的最新进展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一)货币资金 7.59 亿元被冻结/存放在管理人重整账户的情况及采取的应
对措施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被冻结/存放在管理人账号的情况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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