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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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前,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部分
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
东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梧桐南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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