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5-09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本案被告。
3.涉案金额:1,228.53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案号为(2025)京 0108 民初 105542 号。秦某伟以“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股票回购款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淀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1,228.53 万元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秦某伟
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处工作人员,被告为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与被告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股权激励协议书》。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 1,133 万元和 61.80 万元分别认购 550 万股和 30 万股限制性股票,被告办理了股票授予登记。经查询被告公开的 2023 年财报和 2024 年财报可见,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成就,故被告应依约回购其授予原告的限制性股票 580 万股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回购原告名下限制性股票 580 万股并向原告支付股票回购款1,194.8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利息(以 1,133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05%计算;以 61.8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05%计算;暂时算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为 33.73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 1,228.53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诉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1.无锡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
202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相关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0),无锡江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松科技”)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对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中科高邮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号为(2024)苏 0214 民诉前调 6996 号。
近日,中科高邮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 0214 民初 7027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购销合同书》的效力认定与其他案件存在关联性,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2.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公司、中科高邮及实际控制人诉
讼案件进展
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相关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25-079),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科创基金”),扬州科创基金以“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及还款协议纠纷”为案由对中科高邮、公司及实控人陈继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科高邮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等,公司及实控人陈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邗江法院电子送达的(2025)苏 1003 执保 6074 号《保全结
果告知书》,扬州科创基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标的额为 4,753 万元,邗江法院冻结了公司名下工行 6823 账户、中科高邮中行 2563 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收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五、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公司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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