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100080)
16F,BlockA,China Technology Exchange Building,No66,North 4th Ring Road
West,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80, P.R.China
Tel: 8610-62684688 Fax: 8610-62684288
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之委托,本所指派郭晓桦律师、刘爽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5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发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因控股股东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临时提案,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同意将其提出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可转股债权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公司融资事项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陈志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其他事项不变。
《通知》及《补充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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