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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15:57 股吧网页版
洋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报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阅。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决议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
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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