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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统筹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工作的战略发展、管理和实施,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ESG 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ESG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ESG 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ESG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ESG 委员
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ESG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SG 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 ESG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ESG 委员
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能源监管部门为 ESG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
委员会负责,配合委员会推进和落实 ESG 的管理与实施,负责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九条 ESG 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积极参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完善、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执行,相关数据统计与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 ESG 各项工作。公司各分子公司及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 ESG 实践。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和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法规,了解并掌握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识别和评估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方面的风险与机遇,指导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应对措施;
(三)制定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发展方针、战略、目标及管理机制,统筹推动公司 ESG 体系建设;
(四)审查和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工作相关目标进展和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事项相关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ESG 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 ESG 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包括通知当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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