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 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 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 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并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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