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长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协议等材料,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及时将上述相关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
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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