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决议之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和聘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工作移交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财务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处理建议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处置措施及时间等;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人员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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