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案决议的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
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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