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
理规定(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
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5)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范公司信息披露合规风险,本规定旨在建立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
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要求。
1.5 术语定义
1.5.1 信息披露
指当有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
“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相关
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1.5.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总部
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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