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建西部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相关信息;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2.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
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
2.2 辞任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独立
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辞
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2.3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务。
(1)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2.4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独立董事辞职的,
应同时披露其所涉关注事项。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5 被解除职务程序:
2.5.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
除其职务。
2.5.2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
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
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
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
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2.5.3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
解聘自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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