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和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规定。
1.2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防范公司董事会秘书选任和履职风险,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系,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规范合理。
1.3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2 选任
2.1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按规定的程
序和手续聘任董事会秘书。
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
报批评;
(6)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2.4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2.5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2.6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2.7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8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1)出现本规定 2.3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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