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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9:35:09 股吧网页版
西部建设: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
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

1.3 术语定义
1.3.1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
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2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2 募集资金存储

2.1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2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3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三方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
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3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
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3.2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
规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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