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中建西部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1.2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1.3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东会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违法活动。
1.4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1.5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
日收市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
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6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 股东会的召集
2.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2.2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2.3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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