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公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前款所列的有关人员或单位,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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