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于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并于次年 1 月 31日将全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户、与公司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知悉地点、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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