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 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 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办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办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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