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
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经营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由该办事机构领导担任审计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
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经营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经营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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