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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20:46:05 股吧网页版
中电鑫龙: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

(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 数的 1/2。

第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 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九条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 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一)董事会对总经理非关联交易事项的授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不含 10%)以下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不含 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不含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不含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含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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