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89 号
致: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
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24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
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9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644,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219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755,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8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9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88,6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3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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