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的组成未满足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相关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六)以下两者之一:(i)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ii)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七)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九)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十)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及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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