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下同)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及/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证券条例》第 307B条 XIVA 部的“内幕消息”和已经或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为视其对公司影响程度而定);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监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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