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 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 担保及其他业务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担保事项形成决议,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且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须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对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公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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