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
数。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的组成未满足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相关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八)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如有))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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