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连)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行为的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关联(连)交易业务顺利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连)关系和处理关联(连)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公司进行关联(连)交易,应当保证关联(连)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连)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连)人之间的关联(连)交易;
(三) 确定关联(连)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定,关联(连)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连)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 关联(连)方如享有相应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连)人之间的关联(连)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连)交易
第四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据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连)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连)交易: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连)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连)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于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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