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 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中的“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均删除,相关监事会职能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因新增、删减或排列相关条款导致原序号发生变化,而不涉及其他内容变化的,不再一一列示说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