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
(1)全资子公司: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
(2)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现实际控制,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其他参股公司如涉及《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资产;
2、 出售资产;
3、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履行报告义务。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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