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资料。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20%以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30%以内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30%以内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内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1%的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捐赠。
单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捐赠,授权公司董事长研究决定;单项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连续 12 个月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 0.1%的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无偿捐赠,授权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