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本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并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公司财务部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运作机构,负责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负责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具体负责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二)公司法务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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