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顺利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 关联方如享有相应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据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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