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子公司的形式包括:
(1)全资子公司:公司 100%持股的子公司;
(2)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现实际控制,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全资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名监事。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
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 1 个工作
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子公司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十七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施定员定编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若根据当地法规、会计准则要求需采用与公司不同的会计政策的,应当将修订的会计政策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执行。重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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