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或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独立董事亲自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召开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召集人离任的,应当重新推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等其他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独立董事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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