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内部问责制度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公司人员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用人决策、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把问责与效能提高、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行程序化管理,努力建设责任班子,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问责对象及原则
本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三条 问责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贯彻执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三)在思想意识和对外宣传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发生给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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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管辖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的;
(九)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投资严重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问责程序
(一)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应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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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5、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6、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7、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问责申辩和申诉
问责程序中应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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