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八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私自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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