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可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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