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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