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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8:03:09 股吧网页版
遥望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1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环境分析和调查,收集信息,考察市场,积极与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于上述金额的交易,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核算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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