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以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的 90%。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根据对汇率变动趋势的分析研究与判断进行外币回款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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