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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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奖金、津贴等。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为人民币25万元/年,除此以外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职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对应的岗位工资、奖金等报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奖金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金。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公司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设定绩效薪酬基数,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核算绩效薪酬,计算公式:绩效薪酬=考核系数×绩效薪酬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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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奖金: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达成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奖金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年度绩效评价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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