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的、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报表;
(五)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定义与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十)项相同)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除按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的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下放给总经理审批以外,均由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并按照经营、投资决策程序开展。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或不召
集和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的、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情况紧急,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可随时以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给董事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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